《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和发展民间投资,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类业务为主营的各类有限合伙企业发展迅速。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但因现行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未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作出规定,登记机关因登记的法律依据不足不能受理。浙江、广州、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实践,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登记进展平稳,社会反响较好。我区适时出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试行)》能为登记机关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提供登记依据,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有效促进了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管理,增强财产份额的流动性。

二、主要内容解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本《办法》调整的范围仅限有限合伙企业中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第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为便于登记机关掌握、审查出质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基本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查询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情况,有效防止出质人将出质后的出资额非法转让,本《办法》将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登记机关与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四条 适用对象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范围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

解读: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范围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均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

第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程序、提交材料和登记事项解读:根据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参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分别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程序的提交材料和登记事项。《办法》同时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出资额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自身原因导致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解读:为了保证出质登记情况的准确性,本《办法》规定,出质登记机关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出质登记情况发生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出质登记信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本《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情况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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