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3月1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有效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强化了企业信用约束,扩大了社会监督,维护了交易安全,不断规范和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信用监管效能。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以及信用监管工作的力度不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规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内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

近年来,面对日益复杂的信用监管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以包容审慎的原则,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了信用监管能力。《办法》在保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规章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新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适当调整、完善和丰富与当前信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内容,进一步增强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企业诚信守信健康发展。《办法》既坚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手段和要求,又充分尊重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企业创新发展留出适当空间,允许失信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给予其重塑信用、重返市场的机会。

三、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等情形之一的,将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四、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条件是什么

《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企业申请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的条件,既体现对失信企业有效惩戒,又给予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一,企业不能有连续两年及以上因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第二,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其中,因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未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已满6个月,因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的,并且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再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申请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

五、《办法》的突破是什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制度“试验田”作用,《办法》充分借鉴了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精神,创新突破了现行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自贸区昆明片区内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六个月,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修复后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不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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